莆田联通★★★“内鬼”吴某等2人为了★★★“冲业绩”★★★,不加甄别地为“卡商★★★”犯罪团伙开设、注销实名手机卡提供便利,先后办理了2000余张实名手机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娟、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二被告人的相关情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吴某娟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吴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二人适用缓刑的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通信行业相关活动。同案处理的其他被告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期。部分同案处理的其他被告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由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海峡都市报2022年报道,莆田涵江警方成功侦办一起利用新型网络通信硬件设备“猫池”(GOIP)等实施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的“全链条”案件。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24人(其中包括上述2名莆田联通工作人员),捣毁窝点8处,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从中带破全国各地电信诈骗案件上百起★。 2021年8月起,康某杰得知可以通过销售微信号获利后,明知大量出售他人的微信号可能被用于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组织康某海等人在莆田市涵江区多地成立多处工作室,购置电脑★★、手机★、Wifi的IP地址修改网站账号等★★★,通过向黄某凡、陈某健等人购买手机号码,利用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号并销售给网名为“发哥”、“沁儿★★”、“AAA-曾经的VIP”、“图图营业”等人牟利。康某杰通过雇佣他人注册微信号或者收购转卖他人注册的微信号共获利67万余元,其个人获利30万元★★。黄某凡明知康某杰大量销售的微信号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仍通过向他人收购手机号码后出售给康某杰用于注册微信号,获利40万元;黄某雄、黄某祖、黄某跃、黄某建明知大量注册★★★、频繁注销又登记的手机卡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向亲戚朋友借用身份证等身份材料★★,到联通公司办理注册手机号码,而后销售给黄某凡★,前述人员获利1万余元至5万元不等★★★。被告人吴某娟★★★、吴某身为莆田联通公司的工作人员★★,违反公司规定★★★,明知频繁注销再登记手机号码的行为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仍非法为黄某雄等人频繁开通手机号码★★,其中吴某娟获利3万元★★★,吴某获利2.76万元★。案发后,吴某娟、吴某均退出违法所得。 2022年4月,涵江公安在接省厅总队一条涉网线索后,立即组织警力对该线索进行深挖扩线。历经一个月的缜密侦查,专案组查明了本地及上线“猫池★★★”窝点以及涉案实名手机卡来源。 2022年5月31日,专案组根据掌握的相关证据制定抓捕方案,在海南省澄迈县、泉州市丰泽区★、莆田市涵江区★★、荔城区、城厢区等地开展全面收网★,抓获非法贩卖网络平台帐号人员康某杰为首的犯罪团伙成员22人。 利用“猫池”支持群收短信的特点★★,形成验证码接收平台(接码平台)★,后将验证码非法售卖。此外,用买来的验证码还能在各大购物、社交网络平台里注册新账号★★★,成为所谓的★★★“新用户”,进行发垃圾广告、“薅羊毛”、刷单等操作,甚至冒充各类身份实施诈骗、网络赌博及洗钱等犯罪活动。 经查,2021年10月以来,康某杰(32岁)在涵江区多处开设工作室,先后招募或纠集犯罪嫌疑人康某海(34岁)、黄某凡(27岁)等人,从★“卡商”(代指非法贩卖手机卡及手机号的人)手中大量购入实名的手机电话卡或手机号★★★,再利用猫池等设备“接码”,通过二手手机等批量注册网络平台帐号用于对外售卖★。 “猫池”是一种新型网络通信硬件设备★★★,就像一个能插多张手机卡的简易手机。一台★“猫池”设备可同时支持多个手机号通话★★,并支持群收发短信、远程控制、卡机分离等功能。 2024年12月31日,“福建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福建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 2022年6月10日,根据该团伙成员提供的线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莆田联通工作人员相继在涵江区和荔城区落网。
莆田联通★★★“内鬼”吴某等2人为了★★★“冲业绩”★★★,不加甄别地为“卡商★★★”犯罪团伙开设、注销实名手机卡提供便利,先后办理了2000余张实名手机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娟、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二被告人的相关情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吴某娟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吴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二人适用缓刑的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通信行业相关活动。同案处理的其他被告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期。部分同案处理的其他被告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由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海峡都市报2022年报道,莆田涵江警方成功侦办一起利用新型网络通信硬件设备“猫池”(GOIP)等实施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的“全链条”案件。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24人(其中包括上述2名莆田联通工作人员),捣毁窝点8处,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从中带破全国各地电信诈骗案件上百起★。
2021年8月起,康某杰得知可以通过销售微信号获利后,明知大量出售他人的微信号可能被用于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组织康某海等人在莆田市涵江区多地成立多处工作室,购置电脑★★、手机★、Wifi的IP地址修改网站账号等★★★,通过向黄某凡、陈某健等人购买手机号码,利用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号并销售给网名为“发哥”、“沁儿★★”、“AAA-曾经的VIP”、“图图营业”等人牟利。康某杰通过雇佣他人注册微信号或者收购转卖他人注册的微信号共获利67万余元,其个人获利30万元★★。黄某凡明知康某杰大量销售的微信号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仍通过向他人收购手机号码后出售给康某杰用于注册微信号,获利40万元;黄某雄、黄某祖、黄某跃、黄某建明知大量注册★★★、频繁注销又登记的手机卡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向亲戚朋友借用身份证等身份材料★★,到联通公司办理注册手机号码,而后销售给黄某凡★,前述人员获利1万余元至5万元不等★★★。被告人吴某娟★★★、吴某身为莆田联通公司的工作人员★★,违反公司规定★★★,明知频繁注销再登记手机号码的行为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仍非法为黄某雄等人频繁开通手机号码★★,其中吴某娟获利3万元★★★,吴某获利2.76万元★。案发后,吴某娟、吴某均退出违法所得。
2022年4月,涵江公安在接省厅总队一条涉网线索后,立即组织警力对该线索进行深挖扩线。历经一个月的缜密侦查,专案组查明了本地及上线“猫池★★★”窝点以及涉案实名手机卡来源。
2022年5月31日,专案组根据掌握的相关证据制定抓捕方案,在海南省澄迈县、泉州市丰泽区★、莆田市涵江区★★、荔城区、城厢区等地开展全面收网★,抓获非法贩卖网络平台帐号人员康某杰为首的犯罪团伙成员22人。
利用“猫池”支持群收短信的特点★★,形成验证码接收平台(接码平台)★,后将验证码非法售卖。此外,用买来的验证码还能在各大购物、社交网络平台里注册新账号★★★,成为所谓的★★★“新用户”,进行发垃圾广告、“薅羊毛”、刷单等操作,甚至冒充各类身份实施诈骗、网络赌博及洗钱等犯罪活动。
经查,2021年10月以来,康某杰(32岁)在涵江区多处开设工作室,先后招募或纠集犯罪嫌疑人康某海(34岁)、黄某凡(27岁)等人,从★“卡商”(代指非法贩卖手机卡及手机号的人)手中大量购入实名的手机电话卡或手机号★★★,再利用猫池等设备“接码”,通过二手手机等批量注册网络平台帐号用于对外售卖★。
“猫池”是一种新型网络通信硬件设备★★★,就像一个能插多张手机卡的简易手机。一台★“猫池”设备可同时支持多个手机号通话★★,并支持群收发短信、远程控制、卡机分离等功能。
2024年12月31日,“福建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福建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
2022年6月10日,根据该团伙成员提供的线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莆田联通工作人员相继在涵江区和荔城区落网。